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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委会选举疑难问题
玉宇澄清万里埃
2024-04-24 15:33:24
已回复

请问,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在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中,表决的业委会候选人仅有一人获得了参与投票半数以上人数和面积的同意,通过了选举。其余人员均未达到半数同意,请问这种情形下,第一,业委会是否属于选举成功?第二,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是否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第三,如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后续其他委员如何组织选举产生?应有筹备组继续筹备?还是具备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业主组织业主大会继续选举?第四,筹备组是否向街道办备案通过表决的那名业主为业委会成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4-04-29 16: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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